6月12日上午,市中院对曹家堡原村主任曹某辉等7人恶势力犯法团伙强迫交易和曹某辉、曹某伟职务侵占、贪污、行贿上诉一案进行果真宣判,裁定驳回曹某伟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曹某辉系电子城街办曹家堡村村委会主任,曹某伟系该村二组组长并卖力曹家堡村施工工地。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为获取不法利益,曹某辉、曹某伟安排曹某涛、曹甲等人卖力工地机械排班等事务并指使其阻挡非本村村民机械施工,曹某涛、曹甲等人纠集雒某华、曹乙、芦某等人,在曹家堡村四周,接纳威胁手段,多次阻拦非本村村民机械施工,迫使施工方将施工项目转让给曹家堡村村民,情节特别严重,逐渐形成恶势力犯法团伙,其行为均已组成强迫交易罪,系配合犯法。
曹某辉又利用其担当曹家堡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当和所拥有的领导、指挥、监督的职权,未经集资入股村民同意,侵占该村集资工程款及收益共计20万元,数额较大;伙同国家事情人员,利用其身份和从事拆迁评估赔偿公务的职务便当,骗取、侵吞国家赔偿款209.67万元,数额巨大,系配合犯法;为使自己在曹家堡村拆迁赔偿中获得更高的地面附着物赔偿金,向其时卖力征地拆迁评估赔偿事情的国家事情人员和国有公司事情人员行贿共计10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划分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行贿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曹某伟利用其担当曹家堡村二组组长的身份和经手、治理集资工程款及收益的职务便当,未经集资入股村民同意,侵占该村集资工程款及收益共计20万元,数额较大;伙同刘某等人,并利用刘某等人在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当,套取、侵吞国家赔偿款63.8025万元,数额巨大,系配合犯法;为使自己在曹家堡村拆迁赔偿中获得更高的地面附着物赔偿金,向其时卖力征地拆迁评估赔偿事情的国家事情人员行贿共计50万元,其行为也已划分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行贿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雁塔区法院凭据7人的犯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水平,判决曹某辉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分金55万元,曹某伟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分金25万元,其余5人均因犯强迫交易罪,划分被判处2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分金。
宣判后,曹某伟、曹某涛、芦某、曹甲均不平,提出上诉。昨日,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执法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村主任曹某辉、小组长曹某伟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划分获刑9年、7年。